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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现在市场上出现了一种锅炉,有两个锅炉主体(原来叫本体),两个独立的水循环系统,两个独立的电气控制系统,但是共用一个炉膛。每个主体的水容积小于50L。请问可以按两台锅炉设计报批图纸吗?因《锅规》未说明不可以共用一个炉膛。此情况按一台锅炉进行设计文件鉴定。

2、我想知道,锅炉新规出来后,对于水容积30L以内的蒸汽发生器,蒸汽压力有没有限制,还有里面可以不以有汽包,汽包的大小有没有规定;蒸汽发生器外置的承压节能器和炉本体之间有止回阀断开,这样节能器里面的水容积算不算到锅炉内的水容积里面,是一起不能超过30L吗?

水容积不足30L的,不适用于《锅炉安全技术规程》。

3、做容水量50L以内的蒸汽发生器,如果做成组合式的,每组水容积在50L以内,可不可以多组共用一个燃烧室,每个组合单独进水,单独产气所述情况应视为一台锅炉。

4、现市场上出现新型锅炉:一个壳体内有十个模块,每个单一模块设计正常工作时高水容积小于30L,有独立的燃烧器;运行时可以根据某一使用参数确定几个模块投入运行,也可以单一模块运行,假如说十个模块共同运行时出口压力为1.0MPa,请问这台锅炉纳入《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》管理吗?此结构算一台锅炉,请对照《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》适用参数。

5、特种设备目录:“锅炉,是指利用各种燃料、电或者其他能源,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,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,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,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.1MPa(表压)的承压蒸汽锅炉。”

请示:

1、“设计正常水位”如何理解,与锅炉运行状态的正常水位是否一致?是否应满足不低于自动补给水锅炉的停止给水上限?如锅炉实物或资料中无法确认“设计正常水位”,实际工作中应如何确定?是否可用“停止补水上限”代替,用以确定锅炉小水容积?

2、对于贯流式锅炉,“设计正常水位容积”如何理解?可理解为锅炉冷态下达到“设计正常水位”所能承装液态水体积?还是指在额定工况下,水位表中水位达到“设计正常水位”时锅炉中汽水混合物折算等量液态水的体积?(因在贯流式锅炉运行中无真实汽液界面)蒸汽锅炉设计资料中应明确设计正常水位。

6直流锅炉和贯流式锅炉等无固定汽水分界线锅炉水容积确定。TSG 11-2020 《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》第1.3条及质检办特函[2017]1336号,“直流锅炉和贯流式锅炉等无固定汽水分界线锅炉,水容积按汽水系统进出口内几何总容积计算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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